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明确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 |
2 | 不得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 |
3 | 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 |
4 | 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 |
5 | 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
6 | 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7 | 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 |
8 | 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
9 | 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
10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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