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称为商标许可合同,是商标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按约定使用其商标,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以及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当涉及到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还需要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如果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更改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情况发生,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进行操作,二是直接联系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咨询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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