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商标争议案件时,审理形式是以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且案情简单,可以选择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独自评审,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条件,
1、当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或异议裁定并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独任评审。
2、对于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案件,同样可以选择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独任评审。
3、如果商标局在作出驳回决定时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但由于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被驳回,但在评审时申请人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并完成了变更手续,也可以选择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独任评审。
4、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如果在评审时已经被核准转让给申请人,同样可以选择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独任评审 。
这些规定确保了商标评审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考虑到了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便捷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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