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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