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裁定书发文

商标异议申请裁定申诉的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遭到异议时,商标局会简述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详细地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具体的情况如下:

商标异议申请裁定书发文

1、异议理由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商标局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当事人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的,裁定生效,如果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

当商标异议涉及到《商标法》第四条或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内容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异议理由,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时,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而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时,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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