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您有以下两条途径:
–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 异议人自己办理,可以选择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2、准备并提交上诉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商标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异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
3、提供必要的材料:
–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 复审申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4、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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