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通常意味着您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驳回通知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标志着商标局对您提交的商标申请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驳回的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被判定为恶意申请的;
2、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5、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6、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7、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8、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如果您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您还可以通过注册网上申请账户,登录网上申请服务系统,提交驳回复审网上申请来进行复审申请。
面对商标驳回,重要的是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不是所有的商标代为非得要收复审费来发工资,因为这些都是国库上的,肯定是要收到国库里去,您可以寻求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帮助,以更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和处理商标驳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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