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数额的确定,不仅影响量刑,而且关乎定罪,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金额的证据主要为起获的账本、销售记录、交易明细等,通过审查每笔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金额,如主客观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对金额供述稳定,则能够认定销售金额,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销售账目中有部分商品系正品或自行交易的,并提供合理证据的,应予以扣除。
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明确了“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也就是说收入减去进价,人工、场地费用等不扣减,即为违法销售环节的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去除的;(二)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或者注销的;(三)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四)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属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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