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及作用是什么

商标异议制度是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设立的,针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注册人和初步审查人的权益,避免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的获得。

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及作用是什么

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有三方面: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局通过实质审查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对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来说,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后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这时,商标异议制度就为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表达不同意见和保护自己权益的程序保障,商标异议制度还可以保护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这些权益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难以被判断是否被侵犯,只能通过异议程序解决,该制度对于保护驰名商标、禁止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等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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