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允许任何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赞成某个初步审定商标予以注册的意见,这个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错误,并提高公众对商标的认识。
在异议期间,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异议程序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提供了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对于已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未被审定的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来保护其自身的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通过异议程序,可以避免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商标被注册,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商标异议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商标权益公平、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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