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复审是一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的复审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商标局决定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所谓的“撤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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