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收费标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变更业务,免收变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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