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拥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换言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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