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主要涉及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之前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都将同时失效,尽管如此,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商标法释义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还涉及到商标的使用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的实际使用主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这意味着,只要商标权利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进行其他不违背商标权利人意志的使用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行为,这其中包括商标权所有人、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普通许可使用权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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