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的书面合同,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
– 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 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 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 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该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质押协议只有经过其所属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协议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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