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个人拥有商标后,可以在其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的使用可以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商标还可以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权人还可以对其注册商标进行许可使用,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注册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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