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2、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途径: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或者申请人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3、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定,如使用中文提交申请,如果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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