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用于表明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其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志。
第四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使用、管理和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条件、使用程序和使用责任。
第七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
(四)具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方面正确、规范地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接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使用情况和产品质量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使用者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使用者,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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