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一字之差,如果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产生混淆,可以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这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如果您担心店名侵权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确保您的店名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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