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复审是一种针对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行政程序,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当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原商标权人有权申请复审(也称为“撤销复审”),如果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满,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撤三复审并不等同于商标的无效状态,当一个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后,该商标已经进入无效状态,只有在经过复审程序并最终确定商标的有效性之后,该商标才会被视为真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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