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在软件上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以及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开发者还享有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商业软件开发中,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法、商标法、数据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用户隐私等。
如果存在合作开发的软件情况,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开源文化的兴起,开源软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篇解读一起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文章中称该案判决“给软件开发者吃了定心丸”、“为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开源社区树立了标杆”,这也进一步强调了保护软件开发者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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