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搜索引擎公司等诉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

某搜索引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以下责任:

某搜索引擎公司等诉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

1、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名称、网页设计、广告宣传等。

2、赔偿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损失、市场份额损失等。

3、赔偿合理开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

4、消除影响: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相关网页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开声明,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向原告道歉,以消除对原告商誉的不良影响。

5、恢复名誉: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相关网页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恢复原告的名誉。

6、其他:原告还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被告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原告是某搜索引擎公司的合法经营者,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在其网站、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3、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4、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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