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即使不突出使用,只要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但在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并未对注册商标部分进行突出使用的行为,相关公众在接触此类商品或服务时,往往不会形成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第一印象,因此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是否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等因素,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6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