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确实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下要件:1.字号与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2.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突出使用;4.其结果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构成商标侵权。
即使企业字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果其使用侵犯了他人的知名商标,该行为同样不合法,南京中院判决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中,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作企业字号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南湖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也认为,如果当事人恶意注册企业字号或者不规范使用字号,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恶意使用知名商标的字号不仅侵犯了商标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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