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长城长江国徽国歌军歌勋章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长城长江国徽国歌军歌勋章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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