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也被称为商标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否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服务)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 “ 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定的商品(服务)名称和未在国际分类、区分表中规定但商标注册工作中接受的商品(服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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