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与禁忌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来明确定义的,商标的使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基本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在商品交易文书中,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
2、对商标注册人的管理:对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等,法律要求其责令改正,若逾期未改,则撤销其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的撤销与续展:如果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那么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禁忌方面的规定如下:
1、禁止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
2、禁止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关法律和政策也会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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