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四章第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年限由商标注册人自主选择,但不得超过十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当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十年,并且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对于商标的使用年限问题,既要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也需要根据商标注册人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操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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