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文字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还需要考虑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比对的对象,即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这意味着,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商标的使用也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根据《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
认定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商标相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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