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是可以用来作为股东出资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该资产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法律没有禁止,商标权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商标所有权入股和商标使用权入股。
若以商标所有权入股,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注册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商标的所有权从出资人转移到了公司,而如果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知识产权权利人保留了知识产权的最终处置权,而将该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授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使用,无论哪种方式,都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比如与被许可人得到分许可及该许可范围具有可作为出资的经济价值的情况。
用商标权出资还需符合一些具体要求,如接受商标权投资的企业必须具备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权投资,必须有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企业接受商标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商标权人须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一并作为投资客体等,在处理这些细节时,建议获得专业的法律指导,以避免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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