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1、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 两年内因实施与商标侵权相关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于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将根据具体情况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值得注意的是,原先的刑法只针对商品商标,但现在这一法律已经扩展到了服务商标,尽管对假冒服务商标的刑事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及时完成修订,导致当前该类案件尤其是假冒服务商标案件面临一些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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