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您想申请商标无效,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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