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这里的在先权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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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这里的在先权除了著作权之外,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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