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商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要识别商标的注册人是夫妻还是公司:
1、如果商标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注册的,则可以判决为夫妻共有。
2、商标注册人为公司的,则夫妻双方无法主张商标所有权为夫妻双方共有,但在离婚时,可以对不拥有公司产权的一方适当进行一些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商标,尽管夫妻双方均要求拥有该商标所有权,但归属权问题仍然需要根据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我国并不禁止商标权的共有,但在夫妻离婚之后,如何进行共有、使用许可如何进行分配和授权等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可能会诉诸人民法院解决问题,但人民法院通常会倾向于进行协商和调解,例如通过一方取得商标,另一方取得对价补偿,或双方协商共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58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