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抄袭如何认定

出版社抄袭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出版物抄袭如何认定

侵犯权利 定义及说明
发表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公之于众,即侵犯了发表权。
署名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或者名称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未给予原作者署名,即侵犯了署名权。
复制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制作副本,即侵犯了复制权。
发行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将其销售或分发,即侵犯了发行权。
展览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展示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在公开场合进行展示,即侵犯了展览权。
表演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表演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进行公开表演,即侵犯了表演权。
放映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放映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通过放映设备进行展示,即侵犯了放映权。
修改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进行修改或篡改,即侵犯了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歪曲、篡改其作品的权利,抄袭他人作品并导致作品受到歪曲、篡改,即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获得赔偿权 抄袭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在实际案例中,具体侵犯的权利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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