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标的分类主要基于商品的不同类别,根据现行的商标法规定,酒类商标涵盖了广泛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烈酒等,这种细分的方式有助于区分不同品牌的酒,同时也能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以下是关于酒类商标的介绍,概述了不同类别的酒在商标分类中的归属:
商标类别 | 商标组别 | 酒类描述举例 |
第32类 | 3201组 | 啤酒、麦芽酒、啤酒风味饮料 |
第33类 | 3301组 |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如: 薄荷酒、果酒(含酒精)、苦味酒、 茴芹酒(利口酒)、茴香酒(利口酒)、 开胃酒、亚力酒、蒸馏饮料、苹果酒、 鸡尾酒、柑香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葡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蜂蜜酒、 樱桃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酸酒(低等葡萄酒)、 梨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 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朗姆酒、伏特加酒、 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白酒、汽酒等 |
第35类 | 3501组 | 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经营等与酒类销售相关服务 |
请注意,商标分类是根据国际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来划分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分类可能略有差异,介绍中的描述仅为例举,并非全部,第35类虽然不直接涉及酒的生产,但对于酒的销售、推广等服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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