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什么时候可以提异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有两种:基于绝对理由和基于相对理由。

商标什么时候可以提异议

1、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商标法》并没有为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设定具体的时限,这是因为绝对理由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任何人在其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均可向商标评审部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1988年1月13日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才第一次对注册不当撤销程序作出规定,理论上,1988年1月13日前获准注册的商标不可被宣告无效,绝对无效事由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等。

2、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对于这种无效宣告,法定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商标是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展示了在不同情况下商标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时间点:

商标无效情形 提商标绝对无效的时间点
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类似 商标申请日
与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类似 商标申请日
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 商标申请日或使用日(以在先权利为准)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 商标申请日
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识别性 商标申请日
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商标申请日或使用日(以在先权利为准)
恶意注册,损害他人商誉或造成公众混淆 商标申请日或使用日
违反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商标申请日

请注意,这里的时间点指的是商标申请日或使用日,具体情况取决于不同的无效情形,在实际情况中,商标无效的认定可能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事实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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