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请的时间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的,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
序号 | 分案申请时间点 | 说明 |
1 | 收到授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 |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
2 | 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不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
3 |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 在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4 | 母案主动撤回前 | 母案主动撤回前,申请人应提出分案申请。 |
5 | 收到母案视为撤回通知书的2个月内 | 申请人收到母案视为撤回通知书后,应在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
注意: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申请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3、提出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
4、如原申请享有优先权,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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