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您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为了进行复议,您需要提供以下详细准确的材料:
1、商标申请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商标复审申请书,明确提出复议的理由。
3、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您委托了代理人,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5、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复议申请人、代理人(若有)、被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复议理由和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超出这一法定期限,商标局的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将生效,在整个复议过程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明 |
1 | 商标代理委托书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
2 | 复审申请书 | 由代理机构制作的各类复审申请书。 |
3 | 理由和证据材料 |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复议的理由以及支持这些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
4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申请人自行撰写,阐述申请复议的原因、事实和请求。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
6 | 商标图样 | 提交清晰的商标图样5张,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
7 | 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提交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8 | 商标局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 提交商标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
9 | 其他相关文件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与复议相关的文件。 |
请注意,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复议申请时,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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