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国际商标侵权,处罚是按照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转化的国内法,即商标法的条款来处罚,对商标侵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上述方法都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序号 | 处罚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责令停止侵权 |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
2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
3 | 没收、销毁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 |
4 | 处以罚款 | 《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为非法经营额的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的五倍以下 |
5 | 对侵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6 | 赔偿权利人损失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
7 |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加重赔偿 | 可在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8 | 强制执行 |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9 | 调解赔偿数额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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