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管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来规定的,这些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利害关系人、侵权商品的储藏、查封扣押、赔偿、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标准。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管辖依据 | 管辖法院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 |
侵权商品储藏地 | 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人民法院 |
查封扣押地 | 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人民法院 |
被告住所地 |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
共同诉讼中多个被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 |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案件管辖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也可能有特殊规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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