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抗辩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抗辩方式,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一个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该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这个在先使用商标的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前提是他们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是保护那些在商标权利人之前已经使用某个商标的企业或个人,确保他们不因为后来的商标注册而被迫停止使用自己的商标,这种抗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在先使用的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时间;
2、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该商标已经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该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商标的保护起点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可能采用注册保护原则,有些则采用使用保护原则,先用权抗辩的具体应用和效力可能会受到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实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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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用权抗辩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抗辩权。 |
法律依据 |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适用条件 | 1. 他人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 |
2.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 |
3. 他人的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 |
4. 使用人未注册该商标。 | |
抗辩权效果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地域性原则 | 商标权保护遵循属地原则,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限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内。 |
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 | 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
注意事项 | 1. 商标权保护的属地原则适用于先用权抗辩; |
2. 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
3. 商标权人无法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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