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商标属于第14类商标,主要涵盖贵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和钟表等方面,第14类尤其包括仿真首饰,例如人造宝石首饰;衬衫袖扣,领带饰针,领带夹;钥匙圈和钥匙链以及上面挂的小饰物;首饰用小饰物;首饰盒;以及首饰和钟表的零部件,首饰用扣环和珠子,钟表机芯,钟针,表发条等。
需要注意的是,第14类并不包括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等;同时也不包括非贵重金属制的艺术品(按其原料分类)。
首饰商标主要属于第14类,以下是详细的分类介绍:
大类 | 群组 | 具体项目 |
14 | 1401 |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 |
14 | 1402 | 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不包括首饰,饰品,纪念品) |
14 | 1403 | 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
珍珠(珠宝) | ||
玛瑙 | ||
翡翠 | ||
玉雕首饰 | ||
人造珠宝 | ||
银饰品 | ||
手镯(首饰) | ||
项链(首饰) | ||
戒指(首饰) | ||
其他装饰品(首饰) | ||
14 | 1404 | 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 |
请注意,这些分类可能会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在实际注册商标时,请以最新的分类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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