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与商标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确定,在考虑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需要权衡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衡量一个商标是否为公众所熟知的重要标准。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使用年限可以反映其在市场上的稳定性和影响力。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这涉及到品牌推广的策略和效果,以及其在特定地区的知名度。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此前该商标是否经历过侵权或争议,以及相关的法律裁决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除了上述几点外,还可能考虑其他与该商标相关的市场、文化和社会因素。
序号 | 考虑因素 | 说明 |
1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衡量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反映商标的市场影响力 |
2 |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反映商标在市场中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
3 | 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商标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
4 |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
5 |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如商标所涉及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但不以商标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有助于证明商标满足以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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