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以及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如果个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他们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这个过程称为商标异议,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三是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
商标公告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进行的一种公示程序,通过公告,商标局将拟批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在公告期间内,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会对该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公告异议的流程如下:
阶段 | 流程内容 |
公告期 | 1. 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公告。 |
2. 公告期为3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 |
提出异议 | 1.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2. 异议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 |
异议申请 | 1. 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
2. 准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 | |
3. 提交异议申请书件至商标局。 | |
商标局审查 | 1. 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
2.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 |
决定通知 | 1. 商标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决定。 |
2.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 |
3. 商标局将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请注意,上述介绍仅为简化的流程概述,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更多的细节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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