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序号 | 规定内容 |
1 |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延长商标有效期的行为。 |
2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3 | 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
4 |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续展手续,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
5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
6 |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 |
7 | 商标注册人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5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
8 | 商标局对续展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 |
9 | 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10 |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和申请人陈述复审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作出终局决定。 |
11 | 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申请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介绍简要概述了商标续展注册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请遵循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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