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在中国受保护,但是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注册于某国则仅能在该国境内得到法律认可及保护,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要使国际商标在中国受到保护,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转让国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中国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外国企业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国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②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对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申请,中国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如全部核准注册,将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送核准保护声明(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 );如部分驳回或全部驳回,将会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ex officio)。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用于说明国际商标在国内是否受保护的情况:
商标类型 | 保护范围 | 是否在国内受保护 |
国内商标 | 仅在中国境内 | 是 |
国际商标 | 在注册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 否(在中国境内不自动受保护)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际商标在中国境内不自动受保护,但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另行申请国际商标的保护,例如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延伸注册,或者单独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样,在国内获得注册后,国际商标即可享受到国内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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