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是指在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复审所需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等 。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进行商标复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说明 |
1 | 商标代理委托书 | 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需盖章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代理机构。 |
2 | 商标复审申请书 | 由代理机构制作或按照规定格式自行准备。 |
3 | 驳回复审理由书 | 详细说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
4 | 驳回通知书原件 | 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的正本。 |
5 | 邮寄信封 | 商标局邮寄驳回通知书的信封,要求邮戳清晰。 |
6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 |
7 | 其他证据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商标国内外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证书复印件 | 证明商标申请和注册历史。 | |
商标使用证据 | 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证据,如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单据等。 | |
荣誉证书或知名度证明材料 | 企业或商标获得的荣誉、奖项或知名度证明。 | |
8 | 补充证据材料(如有) | 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可补充提交有助于复审案件的材料。 |
请注意,具体的资料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新规定有所不同,提交之前请仔细核实,还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准备和提交,以保证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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