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2、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需要与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
3、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4、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平台突出位置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备案情况、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5、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得注册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6、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
7、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时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要求旨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序号 | 要求项目 | 详细说明 |
1 | 学历要求 |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
2 | 年龄要求 |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 | 资格证书 | 需要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 |
4 | 职业道德 |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
5 | 工作经验 | 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
6 | 名称和经营范围 |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类似字样,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
7 | 注册资本 | 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 |
8 | 办公场所 |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9 | 商标代理人数量 | 至少有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
10 | 法律法规遵守 | 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需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业务 |
11 | 其他要求 |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被吊销商标代理人资格 |
这些要求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中的需求总结的,旨在确保商标代理人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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