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局在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中,认为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而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申请的一种法定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起商标异议: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缺乏显著特征的。
案件类型 | 描述 |
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对商标局在初步审定商标过程中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审的案件 |
不服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案件 |
对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 |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申请裁定的案件 |
其他可提起商标异议的案件 | 如涉及商标侵权、商标撤销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标异议的案件 |
这些案件类型都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监督商标局正确行使职权,防止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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